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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雪景与鄄城县临濮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雪景因诉被上诉人鄄城县临濮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雪景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姚雪景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雪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雪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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