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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某某某一案审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伍**因起诉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2013)7号调查处理意见和关于对伍**信访问题处理报告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2015)许立二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伍**申请再审称:伍**诉求是认为原许**建委在2004年5月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且当事人申请要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请求对伍**的起诉进行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伍**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还其创办的许昌市**服务中心及确认该局无故收走许昌市忠兴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造的综合办公楼并清算该公司的股份,该争议的产生并非由于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行为引起,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另外对于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伍**的信访进行的调查处理,属于重复处理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故原一、二审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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