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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被申请人商丘**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3号行政裁定书,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以已与本案原审第三人张**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在本案再审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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