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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新密市人民政府和房管局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被上诉人河南省**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和原审被告新密市**务中心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密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省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原审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原审被告新密市**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新密**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涉案房屋没有被依法查封,则上诉人河南省**限责任公司与该案被诉房屋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涉案房屋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则上诉人河南省**限责任公司对仍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的涉案房屋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密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河南省**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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