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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因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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