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因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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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
周**与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有限公司诉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杨**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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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村煤矿诉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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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工伤认字2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