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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不服郑州**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佟*不服被告郑州**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佟*,被告郑州**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区民政局于2008年7月21日向原告佟*及吴*颁发了郑中结字000804078号结婚证。

被告区民政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吴*、佟*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吴*、佟*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与吴*二人自己书写确认的声明书,我局根据声明书,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进行的登记。

原告诉称

原告佟*诉称,2008年7月21日,被告为我和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我回到老家辽宁省辽阳市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个月即2008年9月27日,吴*以做生意为由,从我手里骗走了人民币柒万元,而后去了外地。2008年12月6日,又以进货资金不足为由骗我将伍仟元钱存入其银行卡中。这段时间,我还能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联系上吴*,后他发现再无法从我手中取得财物后,称让我花钱买个教训,以后长点心眼,就失踪了。我想了很多办法联系、寻找吴*,都无法找到。

2009年初(大约4月份左右),我向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走访调查,查实吴*与我办理结婚登记所用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均为我们结婚登记前不久以“弄虚作假手段骗领的虚假户口信息”。吴*户籍所在地兰田县公安局于2009年11月5日,出具一份《关于建议注销吴*户口信息情况通报》。这时,我才明白,原来吴*虚构了年龄,虚构了婚史,他已经离婚两次,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他所做这一切,都是为了骗财骗色。

2012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将吴*的身份信息予以注销,至此,与我登记的这个人就不存在了!四年多来,这场荒唐的婚姻带给我的痛苦和伤害常人根本无法想象,走到哪都称没有先例,不知怎么解决。现在,我不想去追究造成这一切究竟是谁的责任,我只想尽快结束这一切,重新开始我的生活。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区民政局颁发的郑*结字000804078号结婚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可供质证的证据: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2、结婚典礼照片一张;证据1、2证明我是按正常结婚手续办理的结婚登记;3、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证明吴*从我手中骗取现金的情况;4、某县公安局关于建议注销吴*户口信息情况通报;5某市公安局办理注销审批表;证据4、5证明吴*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公安机关已将其身份信息予以注销。

被告区民政局没有提供答辩状,庭审时辩称,我局对原告要求撤销结婚证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我局是根据原告及吴*的意愿和提供的证件,经审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程序合法,是原告不小心造成的结婚登记错误。我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过错,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自愿申请结婚是因为吴*正常的户籍证明才申请结婚的,被告作为行政机关都没有办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我更没有能力辩别吴*的身份真伪。吴*的身份信息是在我们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才办好拿到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本院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佟*与吴*于2008年7月21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000804078。办理结婚登记时吴*的身份信息为:男,汉族,职业个体,文化程度本科,,常住人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婚姻状况未婚。吴*将户口迁到某市公安局长**出所,后吴*失踪。原告佟*以吴*骗钱骗色为由向所在辖区辽阳市公安局报案。2009年11月5日,某县公安局给辽阳市公安局长**出所出具关于建议注销吴*户口信息情况通报,称我县居民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姓名为吴*(男,汉族,的虚假户口信息,办理了户口本及结婚证,并于2009年4月17日以与妻子佟*结婚夫妻投靠名义将户口迁到你处。现经查实,吴*户口信息为虚假户口信息,我局建议你处注销吴*户口信息,收回其办理的户口本和身份证。2012年9月,辽阳市公安局注销了吴*的户口及证号。原告佟*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区民政局颁发的郑*结字000804078号结婚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原告佟*与吴*到被告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结婚条件,被告区民政局为其登记,颁发结婚证,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相关程序规定。但案件事实是吴*户口信息虚假,且该户口信息已被公安机关注销,造成被告办理佟*结婚登记的结婚对象已不复存在。由于被告区民政局所颁发的郑*结字000804078号结婚证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郑州**民政局2008年7月21日为佟*、吴*颁发的000804078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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