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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诉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丈夫王**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和财产归我和孩子所有。2007年3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将该房屋私自卖给了韩政委。在王**未到场的情况下,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为韩政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被告的行政行为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撤销。因登记机关的过失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无涉案房产的合法权证书,其对涉案财产无诉讼请求权,原告无权请求赔偿。原告的分家单是后来伪造的,退一步讲即便是原告与王**离婚时将该房分给了原告和孩子,原告应该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有理由认定王**对争议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的登记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若说侵权给原告造成损失,完全是王**的过错。被告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只是程序问题,不存在实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王**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载明,房产和财产归原告和孩子所有。2001年5月4日,被告为王**颁发了0025613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3月31日,王**将其与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以97000元卖给了韩政委。2007年4月3日,韩政委将买房款存入原告的个人帐户。原告于年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韩政委办理的0027489号房屋所有权证。因办理程序违法,本院撤销了被告为王**办理的0027489号房屋所有权证,该可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韩政委颁发0027489号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虽然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该损失是原告的前夫王**转让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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