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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杞县高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福诉被告杞县高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杞县高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朱**、李**,第三人刘*贵委托代理人孟*、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高*(2012)6号关于高阳镇刘**反映宅基出路问题的调查报告。通过调查和分析,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反映人刘**反映的出路被侵占一事,无法律依据,镇政府无法确权,无法支持被侵占80公分说法的反映。2.反映人刘**的宅基出路维持现状,待下次村镇规划时,规划、丈量、定界。

原告不服,诉称,原告在村中有一老宅基,出路宽2米,已行走数年。2011年4月6日,第三人在原告的出路上垒院墙占用原告出路80公分。原告要求被告处理,被告竟以信访形式作出处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高信(2012)6号文件,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持2米出路一事无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称第三人垒院墙占其80公分出路不是事实,原告的房屋还占第三人15公分。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宅基地东西相邻,原告居西,第三人居东,原告的出路沿第三人宅基西侧向南至大街。2011年春,原告与第三人因第三人建房产生矛盾,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占用了原告的出路,要求被告作出处理。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高*(2012)6号关于高阳镇刘**反映宅基出路问题的调查报告。通过调查和分析,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反映人刘**反映的出路被侵占一事,无法律依据,镇政府无法确权,无法支持被侵占80公分说法的反映。2.反映人刘**的宅基出路维持现状,待下次村镇规划时,规划、丈量、定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本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法应予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原告与第三人的争议仍存在,被告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杞县高阳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高信(2012)6号关于高阳镇刘**反映宅基出路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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