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成生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9年8月为第三人颁发了字第0031890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魏*,登记房屋座落在娄公庙街51号,一幢46平方米,一幢28.91平方米。

原告不服,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的养父系同胞兄妹关系。争议的三间房是原告父母继承上辈的遗产。1992年,原告兄妹三人达成协议,争议的房产三人各分三分之一。2009年5月,原告知道了争议的房产登记在魏**的名下,经诉讼,魏**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生效的(2009)杞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所撤销。2009年10月,原告发现争议的房屋变更登记在第三人的名下。原告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属实不清,证据中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三人系原业主魏**的养女,有遗赠抚养协议,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事实清楚,且按规定给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第三人述称,争议的房屋系第三人父母所建,房产归第三人父母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养父魏**系兄妹关系。争议的房屋位于杞县城关镇娄公庙街15号,被告于1990年为魏**颁发了字第006118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魏**,登记房屋座落在娄公庙街51号,一幢46平方米,一幢28.91平方米。原告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为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魏**颁发的字第006118号房屋所有权证。诉讼过程中,被告为魏**和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要求撤销被告为魏**颁发的字第006118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将争议的房屋为魏**和第三人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09年8月为第三人魏*颁发的字第003189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