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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因房屋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仝**因房屋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仝*贵在本案中所诉的行政行为属于上述情况。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提出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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