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2013年1月16日,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赵**不服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索**与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水生与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拆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耿庄只与安阳县政府不服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谷长有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安阳县劳动局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不服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王**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纠纷一案
张**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