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2013年1月16日,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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