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江诉被上诉人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原阳县**民委员会、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第一村民组、娄**、刘**、刘*好、刘*洲、王**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遗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