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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诉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原阳县**民委员会、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第一村民组、娄**、刘**、刘*好、刘**、王**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江诉被上诉人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原阳县**民委员会、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第一村民组、娄**、刘**、刘*好、刘*洲、王**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遗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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