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诉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上诉人辉县市赵固乡后田庄王中石修配厂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辉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辉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