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占全、被上诉人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一审第三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司于2014年5月8日以焦作市人社局已将焦(中)工伤认字(2013)0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焦作方华**限公司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
二、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三、终结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焦作**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