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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因不服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新乡市**野分局、新乡市**直属分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万**因不服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新乡市**野分局、新乡市**直属分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07年3月29日向新乡**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新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万**的起诉。万**不服,上诉于河南**民法院。河南**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豫法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撤销新乡**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指令新乡**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2008年7月3日河南**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本案由焦作**民法院管辖。我院立案审理后,于2008年11月17日、2009年2月20日经河南**民法院批准,两次分别延长本案审理期限90日。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万**与被告新**路办事处,就新乡市牧野区新濮路万庄村口万**建筑物被拆除一事自愿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有:1、新乡市**办事处付给万**补偿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121000)元,2009年5月14日支付人民币21000元,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00000元;2、万**不再因其建筑物被拆除一事与任何部门发生纠纷;3、该地相关手续由万**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办理,新乡市**办事处依法予以支持、协助,费用由万**负担;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2009年5月14日原告万**以事情已协商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与被告新**路办事处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万**于2009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80元由原告万**承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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