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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张**诉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张**因被上诉人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行初字第140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张**、张**自愿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张**、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张**、张**、张**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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