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华诉一审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5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陈*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