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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原审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原审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及常援朝委托代理人陈*,原审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任洪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夏邑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10日为第三人张**颁发夏国用(2005)第12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使用权人张**,坐落于夏邑县县府路西段北侧,面积162.97平方米,用途住宅。

2006年常**、陈*以夏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颁发被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夏邑县人民法院(2006)夏行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以为张**颁发被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原告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常**、陈*的起诉。商丘**民法院(2006)商行终字第93号行政裁定维持了该裁定。常**、陈*不服,申诉到河南**民法院,河南**民法院(2010)豫法行申字第005号行政裁定以“常**、陈*在所争议土地上建房并居住多年,夏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包含常**、陈*的建房用地”为由,认定常**、陈*属于法律规定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裁定撤销商丘**民法院(2006)商行终字第93号行政裁定及夏邑县人民法院(2006)夏行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指令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土地是1981年常新隆(五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常援朝之父)从周口离休回夏邑县居住,夏邑县人民政府安排给其的地方,1996年房改时颁发了国用(夏*)字第96―03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1999年换发为夏**(1999)字第12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05年张**申请将土地分为东西两院,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张**,东院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夏**(2005)第1257号。2007年张**将证载土地连同土地上房产一起转让给案外人于东*,于东*申请办理了(2008)15459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张**持有的被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注销。

上诉人称,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常新隆与张**。常援朝、陈*即使在争议土地上建房,也仅仅是对原住房的添附行为,基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主物,其三间偏房所有权应归属于主房所有权人张**。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为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称,争议土地是夏邑县人民政府划拨给常新隆离休安置用地,张**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划拨条件。1989年常新隆去世后,张**为了给长子常**、次子常洪*分家让常**将西头厨房改建成主房,分东西两院,西院归次子常洪*,东院归长子常**。陈*在东院建偏房三间。常洪*在省高院听证会上认可分房协议不包括东院三间偏房,产权仍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将被上诉人建房用地登记在张**名下,侵犯了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称,为张**颁发夏国用第12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以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证据的认定及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民法院认定“常援朝、陈*在争议土地上建房并居住多年,夏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包含常援朝、陈*的建房用地”的事实,确认常援朝、陈*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争议土地是1981年常新隆从周口离休回夏邑县居住时,夏邑县人民政府安排给其居住,争议土地一直是常新隆、张**居住并管理使用。我国法律现在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独立登记的制度,常援朝、陈*在其父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不能认为必然取得房产所建土地的使用权。常援朝、陈*亦不能提供证明已取得建房用地的合法使用权的依据或其他可以影响土地权属变化的证据,夏邑县人民政府为张**颁发夏国用第12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常援朝、陈*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五十元,由被上诉人常援朝、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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