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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郭**诉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郭**、郭*华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周口**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郭**、郭*华、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陈述行政起诉状不是本人书写、内容也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郭**认为行政起诉状不是本人书写、内容也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应当终结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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