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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周飞诉沈丘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曹**、周*诉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向周口**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周口**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本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诉讼须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元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周*诉称:原告夫妻在本村分有一片废地,该地东西长15.73米,二原告在西边界建围墙时遭到其他村民的阻挠,将围墙推倒。由于本村的土地均没有办理土地证,无法诉至法院。无奈原告向被告申请确权,但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窗口承诺通知书、确权申请书、证明、边界确认书、询问笔录两份、协议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被告辩称

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转交给付*镇政府处理,并在交办书上注明办结期限。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信访事项交办书。证明目的:县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周*因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纠纷,2011年4月27日向沈丘**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土地确权,2011年5月4日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向付*国土资源所发出《信访事项交办书》以原告反映土地确权问题信访事项为由转交付*国土资源所办理,限150天办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周*因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的纠纷属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具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原告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后,被告在法定时间内,应当予以办理。虽然原告曹**、周*因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纠纷属于个人之间的争议,依法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被告作为信访事项向付*国土资源所交办,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既没有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也未通知原告到付*镇政府办理立案手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沈丘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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