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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斐然诉泌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行初字第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法定代理人余*,被上诉人泌阳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10日至11日、同月29日,余*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先后两次被泌阳县公安局两次实施行政拘留。2014年,周**以母亲余*履行监护职责申请生活救助时被泌阳县公安局勾结黑社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了周**的生存权、健康权,为此提起诉讼,被泌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要求确认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履行国家赔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被告**安厅、被告中华**公安部不履行督办职责的行为违法,该三机关的督办行为与泌阳县公安局的赔偿行为,不是同一性质行政行为,该三机关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周**要求确认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余*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法,缺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叙述和依据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泌阳县公安局给予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合计28万元也属于重复起诉。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六)、(十)项及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不服,上诉称:泌阳县公安机不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河**安厅、**安部不履行督办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泌阳县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周斐然属重复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河**安厅、**安部未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斐然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泌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一案,已经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驻马**民法院(2014)驻立一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本次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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