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泌阳县羊册镇古城村委第八村民组因要求确认泌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和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羊册镇古城村委第八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胡天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