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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有限公司因城市管理及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双**有限公司因城市管理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拆除的广告设施涉及上诉人的财产权等权利,其拆除行为与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具备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以上诉人不具备一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其具备一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成立。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阳**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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