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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关村第五村民小组与某某某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关村第五村民小组不服南阳**民法院(2010)南中行立字第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关村第五村民小组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关村第五村民小组已变更为南阳市**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现任组长为王**,但未查清村民小组何时变更为居民小组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原审裁定以村民小组已变更为居民小组,组长已更换,居民小组未起诉为由,认定上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裁定不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关村第五村民小组已变更为南阳市**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五居民小组,上诉人仍以变更前的名称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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