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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阳**理局、第三人李*、张**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南阳**理局、第三人李*、张**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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