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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明诉被上诉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民法院作出(2015)鄂**初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冷*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管局提交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该局公开:1、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2、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工作职责。被**管局于同年7月30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同年8月1日向原告冷*进行了送达,告知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可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上查询。原告冷*对该《答复书》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管局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被**管局收到原告冷*于2014年7月20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同年7月30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同年8月1日向原告冷*进行了送达,答复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原告冷*要求被**管局公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工作职责”,上述信息属于被**管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因被**管局在其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中“机构设置及职责”栏目已公开了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故被**管局在对原告冷*作出的《答复书》中告知其就要求公开的信息,可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上查询,已向原告冷*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答复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冷*主张其要求被**管局分别公开该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以及“信访处”的工作职责,但被**管局官方网站上公开的系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该局官方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非原告冷*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必须是已经形成的现有的信息。本案中,被**管局针对原告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其在被**管局官方网站上查询该局已主动公开的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该答复行为并无不妥。综上,原告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冷*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冷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的答复只是形式上符合规定,但实体上不合法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同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坚持原审质辩意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理由与原审相同,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二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和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依法向上诉人冷*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和送达,其程序是合法的。至于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申请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因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在其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中“机构设置及职责”栏目已公开了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这与上诉人冷*要求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公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工作职责”系一致的。故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在对上诉人冷*作出的《答复书》中告知其就要求公开的信息,可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上查询,已向上诉人冷*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答复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的答复在内容及形式上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冷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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