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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口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等41人请求撤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口分局(以下简称硚**分局)作出的(2015)第13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案,王**等41人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硚**分局作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补硚公告2015第13号)行为是向征地行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行为,属征地行为中的过程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等41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等41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经调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程序错误,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土分局辩称:本案被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补硚公告2015第13号)行为是向征地行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行为,属征地行为中的过程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武土征补硚公告2015第1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是向征地行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行为,属征地行为中的过程行为,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认定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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