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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黄**因诉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黄**诉请市房管局公开“私房改造可以实行‘先改造后留房’的法律或政策依据”的记录信息属于有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法发(1992)38号《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关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依照法发(1992)38号《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信息公开,不涉及房地产纠纷,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上诉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回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违法事实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答辩称,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被黄文豪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且我局已经向其送达了《信息公开回执单》和《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了答复。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要求房管部门市房管局公开“私房改造可以实行‘先改造后留房’的法律或政策依据”的记录信息,其中私房改造问题现均作为落实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置,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黄**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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