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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岸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0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江岸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武土资规函(2013)839号《关于江岸区二七滨江二期片的规划意见》,将二七滨江二期片用地规划为建设用地。同月29日,经江岸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岸**委会作出《武汉市江岸**委会关于批准江岸区政府增补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定》,将二七沿江商务区二期旧城区改建等项目纳入江岸区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据上述文件,江岸区政府拟对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江岸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布。根据调查登记情况,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总征收户数1630户,总征收面积16397平方米。2013年7月31日,江岸区建设局经对二七沿江商务区二期基础设施进行了论证形成了《关于二七滨江2期用地范围基础设施论证报告》,认定:滨江二期用地范围社区道路设施薄弱,规划道路尚未建成,排水设施管径小,堵塞严重,污水浸溢,渍水问题严重,城管设施落后,绿化率低,建设部门建议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整体改造。同日,江岸区政府将《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布,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共计30天。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过半数被征收人均认为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条例》规定。2013年8月8日,江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岸发改(2013)95号《区发改委关于下达江岸区2013年度二七沿江商务区二期等9个旧城改建类房屋征收增补项目计划的通知》,将二七沿江商务区等9个项目增补纳入2013年度江岸区旧城改建类房屋征收计划。2013年9月23日和24日,中国工商**汉江岸支行和平安银**武汉分行分别向武汉**储备中心出具了《项目授信情况说明》,分别对江岸区二七沿江片土地储备项目授信50亿和30亿征收补偿在银行开立专户足额存储。2013年9月25日,江岸区政府召开2013年第22次政府常务会,听取并原则同意区城乡统筹办关于二七沿江片二、四期项目申请下达房屋征收决定的报告。2013年10月21日,江岸区政府作出了《江岸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22次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2014年1月13日,武汉市**管理办公室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3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该项目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充分的合理性、较强的可行性和切实的可控性。2014年1月15日,江岸区政府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布。同日,江岸区政府作出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岸**(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该征收决定载明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决定、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该决定的附件《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并提供了就近地段的汉口新城、丹水池集贸市场地块、二**地块、跃进村地块产权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次日,江岸区政府将该决定及上述附件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布。刘*所有的房屋座落在上述房屋征收行政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其不服江岸区政府作出的该房屋征收决定,于2014年2月19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4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武政复决(2014)第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江岸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刘*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1、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江岸区政府有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能。2、本案中,在江岸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二七沿江区二期(二期-3片)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经江岸**委会批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部门建议对二七沿江片二期用地范围基础设施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整体改造;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并公布;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及时公示;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组织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江岸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规定,履行房屋征收的职能和相关程序。江岸区政府据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妥。3、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补偿阶段进行的程序。综上所述,刘*请求撤销江岸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驳回原告刘*请求撤销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岸政征(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程序错误。没有依法追加武汉**储备中心为被告;没有依法增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播放原审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阐明理由。二、证据认定错误。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2、4、6、7等不真实,证据1、39、14、16、20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作照片、视频资料及证据13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原审判决对上述证据应不予认定。三、事实认定错误。房屋征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保障房建设、土地储备项目的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对项目名称的称谓不一致,五花八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纳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认定;是否基础设施落后等事实均认定不清;另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登记及其结果、补偿方案的张贴公布、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同意、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原审判决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逻辑混乱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095号行政判决,依法撤销江岸区人民政府岸**(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岸区政府辩称:被诉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被征收人已做了公平的补偿,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正确,本院对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基本相同。

经本院审理另查明,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总征收户数1630户,总征收面积为16.97万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江岸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区实施旧城改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的事实。江岸区政府将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区项目纳入江岸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设部门亦对该区域内道路设施薄弱,城管设施落后,绿化率低等问题提出论证报告,建议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整体改造。被上诉人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取得有关部门的规划意见,即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认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在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该“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再经充分的论证和予以调整、修改和补充,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各方面进行分析,完成该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征收补偿费用到位并用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在履行了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达到了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岸政征(2014)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了征收项目的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并交代了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复议的权利,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其特定的程序和规定,并非行政许可行为。武汉**储备中心并未作出本案被诉行为,亦并非行政机关,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上诉人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刘*对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及补偿方案是否过半数同意等问题亦提出质疑,但未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总征收面积16397平方米。”的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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