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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曾**等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曾**、杨**、陈国有、罗*、容日强、熊**、王**、谢**、鄢**、陈**、张**、罗**因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市房管局)房屋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曾**、容曰强、王**、陈**;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项南川、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雷**等十三人向被**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确定私人房产属于‘献产’的必备要件的记录信息”,其申请内容涉及处理私房改造历史遗留问题。雷**等十三人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解决私房改造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雷**等十三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雷**等十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超过法定期限答复,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违法事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献产”问题不涉及处理私房改造历史遗留问题,上诉人诉求不涉及“产权纠纷”,且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一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献产属于“落私”问题,武政办(1989)234号等文件规定该类档案不予公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等十三人申请公开“确定私人房产属于‘献产’的必备要件的记录信息”,其“献产”发生于1964年至1966年前后,有关涉案房屋问题现均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雷**等十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雷**等十三人要求对被诉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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