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万**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百营物**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水塔街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武汉**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就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肖*与武汉**险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武汉**花楼街南一片拆迁工作组专班第十四组房屋拆迁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俊**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