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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诉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万**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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