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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武汉**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武汉**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境保护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5年5月19日,原告韩*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武汉**境保护局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韩*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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