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中**有限公司诉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房产登记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中**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被告)不履行房产登记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9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