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元诉被告青山区人民政府厂前街办事处、武汉市**理委员会返还财产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认为已与被告协商了解决方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彭**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湖北**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斯**限公司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龚**与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一审行政判决书
祝**与湖北省财政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