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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山区人民政府厂前街办事处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厂前街办事处、武汉市**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元诉被告青山区人民政府厂前街办事处、武汉市**理委员会返还财产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认为已与被告协商了解决方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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