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因不服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身权利得到维护为由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