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因不服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身权利得到维护为由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彭**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湖北**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斯**限公司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祝**与湖北省财政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