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不作为并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日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材料,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