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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不服被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冷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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