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冷*不服被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冷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