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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武昌区政府)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昌征决补字(2013)2号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补偿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7月30日和同年8月1日分别向武昌区政府、刘**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举行听证,但被执行人刘**以身体不适为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2年12月10日,武昌区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武昌征决字(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武昌区丁字桥路特2号片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该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武昌区**办公室(以下称武昌区征收办)。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名下的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01号1号楼一单元202室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系混合结构,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4.54㎡。武昌区征收办为对刘**给予公平补偿,根据该征收决定确定的《丁字桥路特2号片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依法对刘**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综合单价为8,600元/㎡,总价为641,044元。评估结果公布后,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因刘**坚持要求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0%的比例还武昌百瑞景商品房一套,互不找差价,另外计算装修,武昌区征收办与刘**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武昌区征收办遂报请武昌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013年12月25日,武昌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的内容如下:1、刘*全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武**收办支付其房屋货币补偿款641,044元;搬迁补助费1,000元;临时安置过渡费2,982元;附属设施补偿款4,510元;构筑物补偿款1,743元;货币补偿补助费111,810元;上述款项共计763,089元。刘*全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金额进行补偿。2、刘*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武昌区政府提供一套征收范围内就地还建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该房建筑面积约95.09㎡,房号3栋2单元3层1室。并由武**收办依法与刘*全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3、刘*全应当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武**收办办理补偿的手续,并将其房屋腾空交武**收办。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武昌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昌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于2013年12月31日将《补偿决定》在社区委员在场的情况下留置送达给刘**,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补偿决定》。2014年5月19日,武昌区征收办催告刘**自动履行《补偿决定》,在其房门上张贴催告通知书并予以公证,但刘**至今仍未自动履行《补偿决定》。

本院在审查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调,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协调未果。本案经报请湖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查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登记在刘*全名下的坐落本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01号1号楼一单元202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武昌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刘*全作为被征收人,就其所有的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事宜与征收人武昌区政府久未达成协议,武昌区政府遂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了《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等充分维护了刘*全的合法权益。该《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昌征决补字(2013)2号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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