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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交通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王*参加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经协调,原告黄**申请与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庭外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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