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冷*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要求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江**管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江**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江**管局的行政负责人潘**、委托代理人李**、廖*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原告冷*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冷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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