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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国土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吴*,被告市国土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中,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均表示愿意协调,本院启动协调和解程序。经协调,原告刘**认为已经达到了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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