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何**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何**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钱**、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余**、何**认为已经达到其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何**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余**、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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