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不服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宜人社不受字(2014)第2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委托代理人黎昌鹤,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付菊、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方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