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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荆州**限公司等撤销工伤处罚决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荆州**限公司、荆州**管理局,原审第三人王**、武汉爱思**团有限公司、葛**、杨**撤销工商处罚决定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向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清算组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清算组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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