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何**、郭**、郭**、谢**与被申请人荆州市荆州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鄂荆中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郭**、郭**、谢**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协调,双方达成了《工伤保险待遇协议》,现申请再审人何**、郭**、郭**、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达成了协议,纠纷已经解决。申请再审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何**、郭**、郭**、谢*连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