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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上诉人李**要求依法排除被上诉人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非法侵占其房屋宅基地的妨害行为,恢复损毁房屋及宅基地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中给李**释明后,李**仍坚持用行政诉讼解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故应驳回李**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原审法院裁判,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原审裁定援引《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李**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原审裁定结果可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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