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不服被告建始县人民政府、建始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颁证一案,本院2014年9月1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段**于2014年11月25日以需要先进行买卖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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