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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运长与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昌运长(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益阳**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本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益阳**管理局提起上诉,益阳**民法院以(2013)益法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发回本院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运长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运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昌运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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