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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60号裁定书(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永冷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18日,原审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湖南省农**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8日湘农危办(2013)2号“关于作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是审查和确定本辖区内是否属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机构;该规定明确补助对象确定程序:1、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2、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并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复查、核实完毕后,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进行公示。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4、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公示,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与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政府按协议拨付款项。永州市冷水滩区于2013年6月6日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按湘农危办(2013)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永州市冷**作领导小组是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查和确定的机构,原告起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申请农村危房工作不作处理或者答复违法,属错列被告,且原告拒绝变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黎**的起诉。宣判后,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黎**上诉称,1、上诉人继父黎石秋1990年与母亲邓**结婚,1993年带领全家来永州市现住地买户口落户,分得的田,未分钱;2、1993年在本组买集体土地“办证”建10间平房,因年久失修已成危房,不能居住,批示“同意维修加固,重新下脚”。因无钱又属高速公路规划区。上诉人完全符合国家扶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但被上诉人一直推诿不予办理危改手续,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危房改建手续。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黎**起诉错列被告予以释明后,上诉人拒绝变更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提出“上诉人符合国家扶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但被上诉人一直推诿不予办理危改手续”的理由,经查,永州市冷**作领导小组是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查和确定的机构,原告起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申请农村危房工作不作处理或者答复违法,属错列被告,且原告拒绝变更,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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